要“生命的尊嚴”還是要“生命的權利”
一歲的男童嚴重腦損傷,父母看著勉強維持生命的兒子痛不欲生,含淚請求為孩子實施“安樂死”,但是,再大的痛苦,再毅然的決絕,卻不能突破法律的“禁區”——這一做法與我國法律相悖。
近日,發生在安徽的這一新聞事件再次引發輿論對于“安樂死”的關注。“安樂死”究竟帶來哪些焦點的爭論?生命的權利與生命的尊嚴,究竟該如何取舍?在法律、倫理、現實之間,“安樂死”是否將是個永遠的“禁區”?
安徽霍邱一歲大的男孩在父親上班的快遞公司內被傳送帶卡住,導致嚴重腦損傷。在當地醫院搶救后,1月4日,孩子被轉到安徽省立兒童醫院重癥監護室治療。經過醫護人員的積極救治,孩子已經可以脫離呼吸機自主呼吸,并于1月13日出院。
在其出院診斷上記者看到,“缺氧性腦損害、重度腦損害、多臟器功能損害……”“入院后給予醒腦靜和腦苷肌肽營養神經,現患兒家長要求出院,予以辦理。”“患兒昏迷狀態、鼻飼牛奶,面色口唇正常,痰較多。”“兩側大小腦半球腦萎縮、雙側基底節區片狀異常信號……”。
患者家屬稱,現在孩子除眼睛能動,全身無法活動,無法張嘴說話,全靠吸氧維持呼吸。孩子的媽媽每隔3個小時就要用針管將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,看著孩子這樣受罪,父母整日以淚洗面。因此曾經向醫院和民政部門提出給孩子實施“安樂死”。
醫生稱,一般情況下,窒息超過4到6分鐘就會因腦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腦損傷,這名患兒因窒息時間較長,腦損傷很嚴重,康復情況也不樂觀。對于家屬提出“安樂死”要求,醫生肯定予以拒絕,因為這是違背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。
爭議
“生命的權利”和“我不愿這樣活”
“我愛生命,但我不愿這樣活下去……”這是一句聞者動容的悲愴話語,也是一個當下得不到我國法律允許的要求。
記者梳理公開報道發現,類似“安樂死”相關事件遠非孤例。
就在本月初,蘇州兒童醫院門口,一位女士抱著兩月大的嬰兒跪在地上哭,一位男子在旁邊舉著一張紙,上面寫著:寶寶求安樂死,因病無法治愈,每天忍受著痛苦。這名患兒出生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種罕見的怪病,嘴唇發紫,全身抽搐。在上海復旦附屬兒科醫院,經過多項檢查之后,得出的結論是寶寶得了嚴重的高胰島素血癥。經過手術,目前寶寶胰腺已被切除95%。父母實在不忍心孩子遭受這樣的痛苦,因此請求為孩子實施安樂死。而目前小寶寶經過多方救助,癥狀已稍有緩解,孩子父母表示,會繼續治療下去。
2007年,寧夏患有“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癥”的29歲女青年李燕求安樂死事件,就曾引起全國網民關注。
當時她全身只有頭和幾根手指能動,喪失全部自理能力。絕望中的她寫了一份“安樂死申請”議案(草案),希望能有全國人大代表幫助她提交。她說:我愛生命,但我不愿這樣活下去。